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郑建文〔2021〕49号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日期:2021年03月25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参建企业:

  “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是平安建设争先创优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深入开展郑州市建设工地平安建设工作,制定了《2021年度“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2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建设工地的平安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省政法委《关于开展基层平安建设“双创”活动的方案》(豫综治委〔2013〕2号)、市政法委《关于开展平安建设“细胞工程”创建活动的意见》(郑综治〔201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平安工地”创建载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法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调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二、 创建范围

  市城建局监管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及主要参建主体。

  三、 创建目标

  按照抓基础、重实效,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统筹组织、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建筑工地为基本细胞元素,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为基础,以生产安全和质量精品为重点,以平安、和谐、稳定、无不良影响为基本目标,通过标杆引领、示范引路,寓平安创建活动于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 平安工地创建标准

  (一)达到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

  (二)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无质量责任事故。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不发生因不良行为、矛盾纠纷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群体性事件。

  (六)施工现场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七)不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八)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活动成效明显,承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上平安建设宣传活动或被媒体宣传报道的优先考虑。

  五、 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建局“平安工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耿勇军 市城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 旭 市城建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成 员:信访处、法规处、审批办、建管处、招投标处、质安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处,信访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各成员之间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六、 评选办法

  1.基层推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为基本条件,对照创建标准,根据日常监管考评情况,由质监站(含分站)、安监站(含分站)、市政监督站提出候选方案。其中,质监站和安监站各推选15处(含分站推荐5处)、市政质监站推选10处;

  2.联合审查。针对推选工程及其参建单位,法规处、信访处、审批处、建管处、招标处、质安处等相关部门联审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其中,建筑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由质安处牵头,安监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问题和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认定由质安处牵头,质监站和市政监督站具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由法规处认定;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由审批办进行认定;违法发承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由建管处牵头,企业服务中心实施;群体性事件由信访处认定;工程招投标情况由招投标处认定;刑事治安事件由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3.择优评选。原则上按照不超过30个“平安工地”创建目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择优评选出“平安工地”,并通报表彰。

  七、 奖惩措施

  对获得“平安工地”的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由市城建局在全行业进行通报表彰。并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业绩之一,对获得“平安工地”的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分别记入企业诚信优良信息。

  对在“平安工地”创建中,弄虚作假,瞒报事故和不良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诚信优良信息,并加记一次不良信息。局属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选结果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八、 工作要求

  1.“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是我市“平安建设细胞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局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参建主体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方案,确保活动全面开展、稳步推进。

  2.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加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确保评审和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发挥“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载体作用,加强“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结合平安建设月报告工作,每月月底前该项活动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平安工地”推荐表

     2.“平安工地”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