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郑州阳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建设工程企业申请注销事项的公示
文号:无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日期:2024年04月18日

  现将郑州阳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注销事项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1.郑州阳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317625009E,企业法定代表人陈阳,申请注销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189721)。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2.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MA3X44N79Y,企业法定代表人彭垒,申请注销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303157)。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3.河南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F8QA48J,企业法定代表人曹杰,申请注销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293854)。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4.河南省顺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A7W35,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树凯,申请注销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319137)。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5.河南兴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095142588N,企业法定代表人范军旗,申请注销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046946)。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6.河南安衡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465M082B,企业法定代表人吴建松,申请注销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214870)。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7.瀚海水工(河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761692101B,企业法定代表人倪振民,申请注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020236)。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8.河南华沐通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3372277108,企业法定代表人王世琛,申请注销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证书编号A241027065)。同时,该公司申请注销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证书编号B241027065)。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9.河南坤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FFJKC6A,企业法定代表人罗志伟,申请注销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312301)。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10.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MA3X501Q94,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文海,申请注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145437)。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11.河南义信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4G1D86M,企业法定代表人杨翠红,申请注销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D341184369)。公司承诺,愿承担因该项资质承揽工程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

  12.河南扬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L3275XJ,企业法定代表人刘莉珍,申请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豫〔2022〕004302)。

  13.河南烨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MA449JBL00,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振西,申请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豫〔2021〕004946)。

  14.河南万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FUC1J51,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璐,申请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豫〔2021〕003602)。

  15.河南春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MA9FAF3X12,企业法定代表人朱富强,申请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豫〔2021〕003955)。

  现将以上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

  公示期内,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凡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反映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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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