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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建交字[2007] 1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运作,促进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中心制定了《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 《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运作,促进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设立的,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场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各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各分中心为市交易中心的分设机构,业务上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当地交易分中心进行,也可在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分中心不得受理本地以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应有交易分中心提出申请,及时提供进场交易登记相关资料,按照市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遵守市交易中心的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可为分中心提供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信息传递的技术支撑,交易分中心要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及时、准确地向市交易中心收集、上报当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其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统一在“郑州建设信息网”(http://www.zzjs.com.cn)上发布。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六条 交易分中心的工作职能

  (一) 认真贯彻执行《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和市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办事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 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等工作提供所需的场所服务;
  (三) 收集、存储和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工程建设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 为进场办公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场所和配套服务;
  (五) 为分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六) 建立与市交易中心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七) 设立能够满足本地评标需要的评标专家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和回避、保密制度;
  (八) 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档案;
  (九) 协助县(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为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十)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交易分中心的建设标准

  (一) 建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需要的评标室、开标室、信息发布区,并配备必要的电子声像设施、设备。
  (二) 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活动提供保障服务。
  (三) 场所内办事窗口标识分明,办事流程、工作职责、规范性文件应上墙公示,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规范,做到政务公开。
  (四) 建立与市交易中心计算机网络实现数据传输、信息传递,并有安全保护措施和数据备份系统。
  (五) 有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需要的评标专家库。
  (六) 有专业档案室,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完整、真实,分类、装订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四章 交易服务程序

  第八条 交易分中心按下列运行程序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一) 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二) 发布招标信息;
  (三) 安排交易活动;
  (四) 提供评标专家抽取;
  (五) 公示交易结果。

  第九条 进场交易登记。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履行招标审批手续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持相关审批资料到交易分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交易分中心应即时在场内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并同时将信息内容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前期相应的工作程序后,按规定的程序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开标和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场内进行,招标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交易工作人员提供见证服务。
  第十三条 中标公示。建设工程评标结束后,交易分中心应即时在场内发布中标结果等信息,并同时将信息内容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交易分中心应当对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第五章 收 费 管 理

  第十五条 交易分中心应严格按照市交易中心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
交易服务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应在场内公示,接受市场主体各方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分中心应统一使用由市交易中心提供的收费票据,并指派专人按规定保存和开具收费发票。
  第十七条 交易分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及时转入市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交易中心统一汇总、结算(扣除国家有关税费)后,再划拨至各县(市)、区建设局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分中心的建设开支。

第六章 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有招投标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完整、真实,分类、装订、保管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信息上传工作,严格按市交易中心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上报(传)各类交易统计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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