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用人制度
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按照市建委郑建字(1999)21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聘用制。
所聘用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可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常识。作风正派、廉洁勤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对拟聘用人员,必须进行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的考试和政治审查(其中一项不合格,不许聘用)。
对于聘用的工作人员,须与监察支队签订聘用合同,如被聘人员在合同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文,将被终止合同。
监察支队中层管理人员,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全体监察队员实行双向选择。
所有工作人员一经聘用,即为监察支队监察员,其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监察员守则和监察员岗位职责工作。
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不论是进(聘用)还是出(解除合同),都必须及时向建委主管领导报告,然后按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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