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议事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制度建设,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支队实际,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
议事范围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工作部署,提出具体意见。
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及实施意见。
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以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单位重大财务开支,固定资产的添置和处理等重大事项。
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以及中层以上干部或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变动和奖惩。
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及对单位有较大影响事件的处理。
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制度
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主要领导主持,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班子有关成员主持;
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问题,出席会议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 2/3以上方能进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情况下应提前通知到每个班子成员。如因故不能参加应在会前征求其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并于会后及时通报议题的研究结果;
党支部会议,必要时非党员领导成员可以列席。
三、议事程序
凡提请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先由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决定是否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
对于某些重要问题,也可以由党、政主要领导通气商量并征求有关班子成员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增加议题,尤其是涉及干部问题,不允许搞临时动议。
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必须经过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讨论的议题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逐项明确班子有关成员负责抓落实。
四、议事纪律
党支部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集体研究通过的决定。
党支部会议讨论问题时,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当集体研究通过的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党支部会议研究通过的决定,除经会议同意公开传达的外,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对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的具体情况,不得背后议论和向外泄漏,因传播泄漏会议内容及情况而影响工作和团结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催办与督察
对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定要积极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督促、检查;分工成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完成情况,必要时要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情况。
党支部会议研究通过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分工成员要主动向主要领导同志如实说明原因。
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催办、督察职责,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